服务指南
印章使用管理规定
  来源: 加入日期:2015/04/03 阅读次数: 字体:[   ]

 

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,维护印章的严肃性,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925号)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一、总则

  1、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印章(含学校钢印),校领导公务私章、签名章,各系(院)、部、处(室)、馆、所、中心、集团等建制单位、直属单位和挂靠单位的印章,学校专用印章(如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招生专用章)等。

  2、学校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,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,体现学校的权力、凭信和职责,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。

  3、学校党政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校办”)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;校内各单位(办公室)是本单位印章的管理部门。

  二、印章的刻制、启用与停用

  4、本规定所指印章(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外)统一由校办根据国家规定审核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制发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。 

  5、印章刻制、启用程序:系(院)、部、处(室)、馆、所、中心、集团等凭机构成立文件递交申请;校办主任审核,主管校领导同意;单位监印人凭校办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;校办签发印章启用通知并留印后启用。学校书记、校长、党校校长、学术委员会主席、财务处长等可刻制公务私章,其它领导一般不刻制公务私章。校内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,一些常设机构确需刻制印章,须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,报主管校领导审核,书记或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刻制。

  6、校办对校内各单位刻制的印章要进行压印登记,学校其它单位也应对本单位印章压印登记。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。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,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处理。 

  7、单位更名、撤销,须及时将印章送交校办封存或销毁。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要及时向校办申请更换。更换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。

  三、印章的保管

  8、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印章必须严格管理,并派专人(监印人)负责保管、使用,且应将监印人名单报校办。各单位的监印人对本单位印章负有直接责任,单位党政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。平时印章随用随锁,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,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。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单位领导、校办及保卫处报告,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。

  四、印章的使用

  9、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。登记的项目包括:用印日期、发往单位、文件标题、印数、用印部门、批办人、经办人。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、了解用印内容,核实、清点用印数量。用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,盖出的印章应端正、清晰、美观,不能歪斜或颠倒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“骑年压月”。

  10、监印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,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,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。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,违者后果自负。

  11、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,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,用印部门须提出申请,根据印章性质由单位党政一把手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,并派人监印。

  12、确属急件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印,必须凭审批人当时审批意见,否则监印人可不予办理。

  13、印章的使用范围:

  (1)学校印章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、平送、下发的有关材料,包括文件、报表、通告、公函、介绍信、证明、聘书、请柬、奖状、合同、协议书、专利申请书、成果鉴定书、项目申报书、成果申报书、职称申报表、工资申报表、录取通知书、学历证明、出国审批表、控购物资审批表、订货等。

  (2)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各单位印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,不得对外使用。严禁擅自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,如有违者,学校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
  (3)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。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。使用带存根的学校介绍信,应在两处压印,一处在连接线上,一处在落款处。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。下属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本单位介绍信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,或由校办主任在校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,方可开具学校介绍信。

  (4)学校钢印限于工作证、学生证、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、结业证书、肄业证书、职称资格证书、荣誉证、退休证等证件照片压印,不能作为文件、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,不能独立使用。

  (5)校领导公务私章、签字章属于学校的公务章,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,是行使职务的标志,用印前须向校领导本人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。

  (6)校内各单位的印章要定期认证。 

  14、印章的使用程序。

  (1)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、公函,要有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、主管校领导签发的拟文稿,方能使用校印。

  (2)凡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、证件(学位证、毕业证、肄业证、学历学位证明书、新生录取通知书、工作证、学生证等)用印,经承办单位造册、编号,单位负责人审核,分管校领导同意,报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校印。补办各类证件,须持相关单位证明,并注明编号,经校办审查,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校印。

  (3)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、合同用印时,须先经校法律顾问审核,报主管校领导同意,由校长签字或校长授权人签字后,方可使用校印,并先留存一份放校办,年底统一转入档案馆。

  (4)学校统计报表、工资报表、财务报表、出国申报表等,须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,主管校领导复审,校长签字同意,方可使用校印。

  (5)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、审核表、驾驶员登记表、审核表,须相关部门审核签字,并经校办审核后,可使用校印。

  (6)个人有重要事项,须经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或证明,加盖部门印章,校办审核,方可使用校印。

  (7)各单位印章的使用,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,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单位监印人员凭负责人签字,确认后方可使用该单位印章。

  五、附则

  15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,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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